計畫規定 Project
農業部
114年推動青年農民農業經營準備金方案
- 壹、 目標:考量新進農民經營初期面對較高的營農風險,為穩定其生活並營造良好的農業經營環境,將針對已取得農業經營場域的新進農民,農業部(下稱本部)提供最高3年農業經營準備金幫助穩定專業經營,促使青年投入農業,逐步調整從農人口結構。
- 貳、 申請對象及各階段資格條件:一、 首次申請:(一) 申請對象: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實際自營從事農業生產者之青年農民(下稱申請人)。(二) 資格條件同時符合下列3款者得申請:1. 新進從農:從農期間未達2年者,且透過相關資料庫查詢,未有使用農民等身分(農民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定義)申請其他措施、補助或救助(如農民生活補貼、農機補助、綠色環境給付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等)已逾2年狀況。2. 具有農業經營技術者,符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1)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2) 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3) 非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生,且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 150 小時,或農業學分數達 9 學分者。3. 已經具有農業經營場域,並符合各產業類別條件。(1) 農糧類別:水稻5公頃、雜糧2公頃、製糖甘蔗2公頃、芻料作物2公頃、果樹0.7公頃、茶0.7公頃、蔬菜0.6公頃、香草0.4公頃、其他農糧作物0.4公頃、花卉0.3公頃、種苗0.2公頃、設施型農業0.2公頃及飼養蜂總箱數50箱以上。(2) 畜牧類別:經營場域須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如未達本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者,應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3) 水產養殖類別:經營場域須已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含入漁權)。(4) 近海漁撈類別:甲、 特定漁業:取得漁業執照之漁船。乙、 定置漁業:經營場域須已取得定置漁業權執照。(三) 發給額度:依請領對象資格條件,給予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或36萬元之農業經營準備金:1.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生:畢業成績達前百分之二十五,最高36萬元;於110學年度起依各校學制進行校外實習之公費專班學生,除畢業成績達前百分之二十五外,限於自家農場以外之農場或農企業機構實習者,最高36萬元。2.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進入見習農場累積達12個月並經訓練結訓,最高36萬元。3. 其餘符合資格條件者,最高18萬元。二、 第 2 年期續申請:(一) 申請對象:屆期領滿第1年期之申請者,不受年齡及從農期間規定限制。(二) 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規定得續申請:1. 加入青農聯誼會或漁青聯誼會。2. 依申請產業類別,以申請人本人完成以下措施:(1) 農糧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產銷履歷驗證、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或初級加工場等送件申請,或為本部審認「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農民、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或投保農業保險。(2) 畜牧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或優良農產品驗證等送件申請,或投保畜牧業保險。(3) 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優良農產品驗證、ASC認證標章、清真認證標章、海洋之心生態標章漁船認證或最佳水產養殖規範認證(BAP)等送件申請,或為本部漁業署輔導之外銷養殖場或漁船登錄名單、投保漁業保險。(4) 申請人若已屬前述所列驗(認)證合格者,或請領本方案前,曾進入見習農場累積達9個月並經訓練結訓,則不在此限。(5) 若申請人未能完成前述相關措施,須於受領第1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完成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40小時或農業學分數達3學分。(三) 發給額度:依首次請領對象發給額度,給予最高18萬元或36萬元之農業經營準備金。三、 第3年期續申請(於114年下半年開放申請):(一) 申請對象:屆期領滿第2年期之申請者,且不受年齡及從農期間規定限制。(二) 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規定得續申請:1. 畜牧、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提供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之生產紀錄(近12個月)。2. 依申請產業類別,以申請人本人完成以下措施:(1) 農糧類別:甲、 取得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產銷履歷、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或初級加工場等,或為本部審認「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農民、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或投保農業保險。乙、 農業經營場域面積較第1年期申請之經營類別增加百分之十(飼養蜂總箱數須達110箱以上作為基準)。(2) 畜牧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或優良農產品驗證等,或投保畜牧業保險。(3) 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優良農產品驗證、ASC認證標章、清真認證標章、海洋之心生態標章漁船認證或BAP最佳水產養殖規範認證等,或為本部漁業署輔導之外銷養殖場或漁船登錄名單、投保漁業保險。(4) 若畜牧、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之申請人未能完成前述相關措施,須於受領第2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完成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40小時或農業學分數達3學分。(5) 申請人若已成為本部見習農場之負責人,不在此限。(三) 發給額度:給予最高12萬元之農業經營準備金。四、 其他規定(一) 農糧類別:第1年期以有機農業與友善環境耕作經營申請者,第2年期續申請資格僅限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送件申請,或為本部審認「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農民。(二) 畜牧類別:養豬須投保強制型豬隻死亡保險;如為蛋雞飼養者,須於蛋雞填報APP填寫在養資訊;若無者,農業經營準備金不予給付。(三) 水產養殖類別:須經放養量申報勾稽;若無者,農業經營準備金不予給付。(四) 近海漁撈類別,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 每航次進港須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申報卸魚聲明書。2. 定置漁業須於定置網漁業查報系完成漁獲量申報作業。
- 參、 申請方式及審查程序:一、 申請方式:(一) 本部於114年2月18日(上半年)及114年8月18日(下半年)開放2期申請期(以本部實際公告開放申請日為主)。(二)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檢具申請書、農業經營規劃書、相關佐證及具結資料等,送本部指定之地點或登載資訊平台進行申請。二、 審查程序:(一) 由本部進行書面審查;未符合規定或其應備之文件、資料未備齊,經通知限期補正(通知次日起7日內),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未完全,不予受理。(二) 申請人經書面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辦理實地訪視確認農業經營現況;申請人應於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指定時間配合實地訪視確認,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訪視之情事,不予受理。(三) 前款實地訪視時間於書面審查通過後1個月內辦理為原則,惟因天候因素或其他特殊因素,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得酌予延後辦理。(四) 經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實地訪視,查農業經營現況與農業經營規劃書不符時,經通知限期補正(通知次日起7日內),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未完全,不予受理;倘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認定未符合請領資格者,另行通知。(五) 申請人經實地訪視審查後,由本部進行綜合審查,核定符合請領資格者,另行通知。(六) 畜牧、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申請第3年期所提供之生產紀錄(近12個月),由本部進行審查,核定符合請領資格者,另行通知。三、 其他事項:(一) 受領第1、2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者,應於請領期滿前1個月,送本部指定之登載資訊平台進行續申請,逾期視同放棄。(二) 第2、3年期續申請階段,本部得僅辦理資格審查、免辦理實地訪視。(三) 未服役者不得申請,免役者不在此限。(四) 就學期間不得申請,給付期間如有就學亦同,並將自註冊當月停止給付;前述就學情形如屬在職專班,不在此限。(五) 核定符合請領資格者後,如因請領期滿、放棄、撤銷、廢止等原因,不得再次申請農業經營準備金。(六) 有關申請人年齡與實際從農年期作為審查基準,114年上半年申請案件,以截至114年2月28日止;114年下半年申請案件,以截至114年8月31日止。
- 肆、 資格認定原則:一、 從農期間未達2年之認定原則如下:(一) 屬農業公費專班或農業相關科系畢業者,以申請人提出2年內或2學年度內符合條件之畢業證書為憑;具兵役義務者,得配合役期延長申請期限。(二)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於本部農業公費及獎助學金實施要點第7點「依據契約書規定從事農業經營」期間,若先受僱於其他非自家農場或農企業機構逾2年再投入農業經營者,得於前述期間期滿前,提出相關離職證明書或其他具體證據為憑。(三)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1條規定具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得以申請人提出退伍生效日2年內之退除給與名冊為憑。(四) 農業相關科系畢業者屬在職生或在職專班者,以申請人出具新進從農未達2年之具體證據為憑。(五) 如前述資格條件者已畢業逾期限,或屬以農業專業訓練時數申請者:1. 以保險資料投保期間未逾2年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為憑,可認定之保險項目包括農民健康保險、漁會加保勞工保險(申請近海漁撈類別者,若需排除非自主經營,屬於受僱於他人從事漁業相關工作之期間,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2. 2年內本部見習農場或育成基地結業證書為憑。二、 具有農業經營場域之認定如下:(一) 自有農業用地、承租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為憑;同一場域於同一期間,僅得供1人申請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且須符合以下原則:1. 農業經營場域座落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屬毗鄰鄉、鎮、市、區為原則。2. 非屬前述者,申請人須於經營規劃書敘明跨區經營模式,並由本部審查認定。3. 屬合作經營或共同經營之申請人,僅限主要農業經營者或所有權人申請,並由本部審查認定。4. 農糧類別(不含飼養蜂箱)之農業經營場域,其土地謄本之使用地類別須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倘無敘明,則須提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5. 林業用地之使用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二) 不得以5年內曾請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案件申請人經營場域申請,若場域於該期間內,曾移轉至3等親以外所有權人者,經本部個案審查後,得不在此限。(三) 農糧類別條件:1. 經營水稻、雜糧、茶、蔬菜或果樹者,須具備溯源農糧產品追溯(QR Code),並經本部農藥或肥料實名制勾稽;若屬以有機農業與友善環境耕作經營者,則無須進行該等實名制勾稽。2. 種植作物為種苗者,應具種苗業登記證。3. 設施型農業設施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規定,必要時應提供相關合法證明文件。4. 從事養蜂者應依本部「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之登錄情形為憑。5. 如種植多樣作物時,單一作物須達前述經營規模以上,不得重複計算。6. 申請之作物品項類別,需已有實際經營行為;如有依季節、年度輪流替換不同作物之栽培需求者,應於申請階段之農業經營規劃書內敘明,且其他品項種植期間不得長於主要申請品項為原則,並由本部審查認定。三、 農業相關科系之認定如下:(一) 教育部農業群群科中心學校及大專校院之農業學門、林業學門、漁業學門及獸醫學門相關科別與系所(含農業機械、昆蟲)。(二) 漁業、航海、輪機、船舶機電及海洋生物科技等相關科系畢業者,得申請水產養殖類別或近海漁撈類別。四、 農業專業訓練時數與農業學分數之認定如下:(一) 農業專業訓練時數之採認:1. 本部或地方政府自辦、補助或委辦之課程。2. 大專校院(大學與技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學術研究機關等單位之課程。3. 另於110年3月1日起開課之課程,須檢附課程表並包括訓練期間、課程名稱及時數等內容。4. 前述時數將依辦理訓練單位發給之結業證書或結訓證書等為憑。5. 申請農糧類別者,各類課程須以單一課程達2日以上,始得採認。6. 申請畜牧、水產養殖、近海漁撈類別者,若屬本部自辦、補助或委辦之課程,其單一課程時數則不限於前述所規定。7. 不予採認部分:(1) 線上數位課程時數。(2) 參訪課程時數或見習農場時數。(3) 個別講座課程時數。8.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於110年起開設之線上遠距教學數位課程時數得予以採認,其課程採認原則如下:(1) 本部自辦、補助或委辦之課程。(2) 地方政府自辦、補助或委辦之課程,以及大專校院(大學與技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學術研究機關等單位之課程,並皆具課程評量或測驗,且須檢附課程表並包括訓練期間、課程名稱及時數等內容。(3) 相關課程亦須出具訓練單位發給之結業證書或結訓證書等。9. 前述課程採認由本部審查認定。(二) 農業學分數之採認: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學分,由本部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應考資格之農藝、園藝、林業、畜牧、漁撈、水產養殖技師所列課程與政策方向進行審查認定,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三) 前述農業專業訓練時數或農業學分數須與申請人申請產業類別相符,訓練時數18小時為1學分得併同計算,並以10年內取得為限。五、 本方案目的係為降低新進農民經營初期之營農風險,曾獲選十大神農、模範農民及百大青農者,未符合本方案之申請對象及目標,將不予受理申請;倘受領本方案期間獲選上開獎項,將於獲選次月起撤銷請領資格。
- 伍、 請領規定:一、 申請人應於取得請領資格後14日內,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封面影本及請款之領據或收據、農業經營報告書及從農自我評估量表等資料,送本部指定單位覈實申領農業經營準備金,逾期視同放棄;首次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者,應追溯自申請期首月,併同提交。二、 申請人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應於每月10日前,提交前月農業經營報告書至本部指定之登載資訊平台。三、 按時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者,本部原則每月依比例給付農業經營準備金;資格審查及實地訪視期間暫未給付之額度,於首次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後,追溯自申請期首月,併同給付。四、 未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者,本部將延緩給付,逾2個月未提交者,將廢止請領資格。五、 申請人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其農業以外職業所支領之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續申請者應於每年6月30日前,提供最新一期所得清單,以供查驗;未符合資格者,將撤銷請領資格,並應返還全部或部分已受領之金額。六、 已領有退休月退休金(俸)者,農業經營準備金不予給付。七、 配偶不得重複請領。
- 陸、 追蹤訪視:一、 申請人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每年期應依產業性質辦理1至2次追蹤訪視,申請人應於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指定時間配合追蹤訪視,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訪視之情事,將撤銷請領資格,並應返還全部或部分已受領之金額。二、 每年期內辦理1次追蹤訪視之案件,每次訪視間隔不得小於4個月;追蹤訪視與審查階段實地訪視間隔亦同。三、 每年期內辦理2次追蹤訪視之案件,每次訪視間隔不得小於2個月;追蹤訪視與審查階段實地訪視間隔亦同。四、 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得依個案需求增減追蹤訪視次數,或辦理不定期之不預告訪視。五、 經追蹤訪視查未具農業經營事實或疑義案件,農業經營準備金將暫停中止給付,俟確認符合資格後,再予以追溯給付;未符合資格者,將撤銷請領資格,並應返還全部或部分已受領之金額。
- 柒、 其他規定事項:一、 農業經營規劃書應包含產業類別、經營規模、經營型態及經營發展規劃,農業經營報告書應包含產業經營現況,該等資料格式由本部訂定。二、 生產紀錄資料格式由本部訂定。三、 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機關)或委託單位(團體)辦理實地訪視或追蹤訪視,必要時,得請本部各機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協助。四、 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達1年期以上者,應接受本部後續追蹤調查3年,並簽署配合追蹤調查暨相關事項切結書(附件1)。五、 追蹤調查頻度以每季進行,將就後續產業類別、經營規模、經營型態等內容,以電訪、問卷或網路填列等方式進行追蹤。六、 針對追蹤調查期間已離農者,由本部紀錄離農原因後,得停止個案追蹤。七、 申請農業經營準備金案件,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本部得撤銷請領資格,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八、 為避免申請人因撤銷請領資格或放棄請領農業經營準備金而衍生不必要爭議,應配合簽署自願繳回/放棄請領切結書(附件2、3)。九、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生推薦制度,由本部另訂之。十、 114年每期申請期以200人次為原則,達申請上限後,則依申請優先比序機制辦理(附件4);每年最高36萬者以2人次計算;屆時經費如經刪減或凍結,本部得調整方案總申請人次。
- 捌、 本方案自114年2月18日起適用,倘有未盡事宜者,由本部另補充說明。